信用卡持卡人合約
中國銀盛信貸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盛」)按下列之條款發出中國銀盛萬事達卡(統稱「此卡」)給閣下(「持卡人」)持卡人在簽署或使用此卡時,即表示同意根據以下條款履行信用卡持卡人合約及負責償付任何賬項予中國銀盛。
1. 持卡人清楚明白及確認中國銀盛乃根據持卡人所提供之資料批核持卡人之申請。持卡人聲明及表示該等資料保持真實及正確,該等資料(包括職業、住宅或工作地址或電話號碼)如有更改,持卡人需立即以書面通知中國銀盛有關之轉變或更改。
2. 持卡人請:(a) 在收取此卡時,立刻在卡背上簽署; (b) 隨時小心保管此卡; (c) 不得將累積之結欠超逾中國銀盛不時設定之信貸限額; (d) 不得在此卡面印上之日期後,或在此卡已被收回或取消後使用。
3. 中國銀盛可不時更改及決定任何信用卡的信貸額。
4. 根據中國銀盛設定之信貸額,持卡人可隨時使用此卡以享用中國銀盛所提供之以下設施,包括支付購買貨品及/或服務(「購物簽賬」),現金預支及隨時由中國銀盛提供或安排之各項備用設施或信貸服務,如信用卡分期計劃、結欠轉賬及租購貨品(如適用)。持卡人在使用該服務時亦同意須受管制使用有關服務時之條款及附帶條件所約束。持卡人不准使用該信用卡或該信用卡賬戶作非法用途。倘若交易超逾信貸額或中國銀盛懷疑該等交易涉及非法賭博或於現行法例下列為非法之活動,中國銀盛可保留拒絕處理或償付任何交易之權利。
5. 持卡人應對使用此卡時所產生或已認可之全部交易負責(「交易」),儘管持卡人沒有在銷售紀錄或現金預支單據上簽署及/或該等交易已超過信貸額。沒有持卡人簽署所產生或受認可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訂購、傳真訂購、郵遞訂購或其他電子形式、直接付款授權、使用自動櫃員機、商號之銷售終端機、使用信用卡電話或其他由中國銀盛不時認可之各項裝置。
6. 持卡人在使用此卡時須小心保管此卡之私人密碼及其他密碼(以下統稱(“密碼”),尤應注意以下情況:
a. 應銷毀附有密碼之函件;
b.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向他人洩露其私人密碼;
c. 沒有人應該被允許使用此卡、私人密碼;
d. 絕不應在信用卡上或其他隨此卡一起放置之物件上寫下私人密碼及應經常更換;
e. 如要寫下密碼,應加以掩藏;及
f. 不論持卡人何時更改密碼,應避免使用明顯的號碼,如持卡人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出生日期、電話號碼或其他容易獲取之個人資料。
倘若密碼不論於任何原因下被他人知悉,持卡人必須全部及獨自承擔及賠償中國銀盛之一切由此而來的後果、損失及/或其他責任。
7. 此卡乃屬中國銀盛之財物及不得轉讓。中國銀盛絕對有權在未有給予事先通知及理由情況下收回、暫停、撤銷或終止此卡及/或提供之任何服務或設備及/或拒絕批核任何提出之交易。中國銀盛將不需為行使該收回、暫停、撤銷、終止或拒絕批核時引致持卡人直接或間接之損害負責。持卡人在中國銀盛要求下需無條件地及即時將此卡交還予中國銀盛。
8. 中國銀盛將為信用卡設置賬戶(「卡賬戶」)以便記錄所有交易之數額及收費、費用、利息、結欠及其他在此賬戶應支付之數額(「收費」)。
9. 所有適用於信用卡之費用、收費及利率已列明於收費表,並成為此合約之部份。中國銀盛擁有絕對酌情權對收費表作出不時之修訂。建議持卡人不時瀏覽中國銀盛網頁www.chinay.hk。
10. 持卡人贊同繳付由中國銀盛隨時釐定此卡之年費。該年費將於到期時誌入卡賬戶及於任何情況下皆將不獲發還。
11. 中國銀盛將每月發予持卡人月結單(「月結單」),詳細列明所有收費之總額(「月結單結餘」)、持卡人之最低付款金額(「最低付款額」)及須付款之日期(「付款限期」)。 除中國銀盛有權要求持卡人於付款限期或之前支付月結單結餘全數外,持卡人須於付款限期或之前繳付最低付款額。如未能在限期或之前支付最低付款額,持卡人須支付中國銀盛逾期費用,計算比率將由中國銀盛決定及以可行方法通知持卡人。如在上次月結單後卡賬戶再沒有新簽賬項或結欠,中國銀盛將不發出月結單。月結單將以電子形式經互聯網提供。
12. 海外現金預支服務需按客戶需求而啟動。每次現金預支需支付現金預支手續費。利息將按照現金預支金額由現金預支日起至付款限期止每日計算。如持卡人選擇不欲於付款限期前全數清還欠款,則需支付延長還款期及現金預支期間之利息。延長還款期間將由現金預支日至截息日(現行為每月十號,並得由中國銀盛隨時訂定),利息每日計算。再者,由截息日翌日起,利息將每月計算。現金預支手續費及利率(包括延長還款期利息)之釐定,概由中國銀盛隨時訂定並以任何中國銀盛認可方式通知持卡人。
13. 若中國銀盛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收到持卡人所欠全數購物簽賬金額,持卡人不需支付任何利息。若持卡人選擇不欲於付款限期前將購物簽賬金額全數清還,持卡人需支付中國銀盛利息。利息將按照結欠金額(包括新簽賬交易)由最早簽賬日起計算至全數清還;利率得由中國銀盛隨時訂定並以任何中國銀盛認可方式通知持卡人。
14. 持卡人如需索取銷售單據副本及補發月結單,中國銀盛將於此卡賬戶內收取手續費,手續費由中國銀盛隨時訂定。
15. 中國銀盛將於以下情況收取手續費用: (a) 以支票支付此卡賬戶卻未能於付款銀行兌現; (b) 結欠金額超逾信貸額。有關徵收利率或金額由中國銀盛不時決定。
16. 凡以港元以外之貨幣交易,有關之交易將按萬事達卡當時採用之兌換率換算港元後,連同任何萬事達卡向中國銀盛徵收之交易徵費,如適用,誌入此卡賬戶內。
17. 除中國銀盛可自行調整任何錯誤之記錄外,中國銀盛所存之記錄及月結單上之有關收費均屬不可推翻的並對持卡人於各方面均具約束力。
18. 持卡人若發現月結單內之交易未經其授權,必須在結單日起計六十天內通知中國銀盛信用卡中心。若持卡人在該段日期內未能通知中國銀盛,則月結單內所列之交易將列作正確。
19. 若持卡人未能清還於此合約下之任何到期及應付金額,中國銀盛可委託債務追收代理進行追收。若中國銀盛因要求追討或控訴持卡人收回應付之款項或補救因違反或不依從此合約條款下而合理產生之任何法律或追收或其他合理之支出,持卡人應就所有法律及其他相關已開銷費用及支出全數補償予中國銀盛(包括聘用債務追收代理之費用)。
20. 中國銀盛只會在如實收得持卡人之繳款時,即免除任何債務抵銷、追討、條件、限制、扣除或預扣之情況下,才誌入此卡賬戶。
21. 此卡賬戶所收到的款項或其他進賬,可按照下列次序支付:首先是法律及催收數費用、年費及其他收費及手續費、利息,最後是交易之結欠本金;中國銀盛亦可在無需預先通知持卡人之下,安排適當的次序以支付款項。
22.
a. 此信用卡若遺失、被竊或密碼已向任何人披露,持卡人需即時以電話通知中國銀盛之電話服務熱線(852)8138 1388。持卡人需對所有於通知中國銀盛信用卡遺失、被竊或洩露密碼前之卡交易(無論交易是否被持卡人許可)付上全部責任。持卡人倘若 (i) 非因詐騙行為或嚴重疏忽 (ii) 非故意地把該卡交予其他人(不論自願與否)及 (iii) 於發現遺失、被竊或洩露後即時或於合理時限內通知中國銀盛;持卡人對此未經許可之交易(除現金預支外)之最大責任不會超過港幣500元。持卡人需對任可未經許可之現金預支負上全部責任。
b. 若出於持卡人詐騙行為或嚴重疏忽,包括未能即時通知中國銀盛該卡已遺失或被竊及密碼已被洩露,持卡人須全數承擔被誌入此卡賬戶內之未經許可的交易金額,此金額並不設上限。持卡人未能遵守本合約中第六項條款或遵照中國銀盛有關妥善保存信用卡及將該卡的密碼保密之指引,包括但不限於向他人披露密碼,不論自願與否,則被視為嚴重疏忽。
c. 當中國銀盛接獲持卡人在本合約第(22)(a)條款通知後,在當期月結單中所列載之到期付款日前,持卡人可暫緩繳付涉嫌未經許可交易之金額,直至中國銀盛調查完畢為止。假若中國銀盛調查結果(對持卡人具約束力)顯示持卡人所通知之事項不能成立,持卡人須立即償還所有暫緩繳付之金額,中國銀盛並且保留權利追加任何於整段期間(包括調查期間)所產生之逾期費用及財務費用。
23. 此卡若遺失或被竊後,中國銀盛可按情況向持卡人補發新卡並收取手續費,手續費由中國銀盛隨時訂定。持卡人使用新卡時必須以此合約內所載條款及附帶條件為依據。
24.
a. 持卡人確認及同意其提供予中國銀盛之任何個人資料或與中國銀盛延續關係之過程中由中國銀盛獲得之個人資料可由中國銀盛及下列人士或機構使用及保存用作以下用途及持卡人與中國銀盛或上述人士或機構可協議作其他用途或由法例隨時規定之用途:
i. 審批信貸及/或其他理財服務及備用額之申請;
ii. 日常業務運作及為持卡人提供信貸備用額;
iii. 於申請信貸及每年一次或多次的定期或特別覆核時作信貸查核及進行核對程序(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闡釋);
iv. 建立及維持中國銀盛之信貸評分模式;
v. 協助其他理財機構作信貸查核及債務追收;
vi. 確保持卡人的信用維持良好;
vii. 為持卡人設計財務及理財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i.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促銷標的(中國銀盛可能會或不會因此而獲得報酬)(詳情請參閱下述條款第24(c)):
ix. 確定中國銀盛對持卡人或持卡人對中國銀盛的債務;
x. 向持卡人及為持卡人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xi. 評估及分析任何保險索償及協助保險公司進行保險索償查核;
xii. 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中國銀盛或其他中國銀盛集團公司或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2.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3. 中國銀盛或其他中國銀盛集團公司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iii. 遵守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中國銀盛集團公司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指施或安排;
xiv. 讓中國銀盛的確實或建議承讓人,或就中國銀盛對客戶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其擬承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xv. 與接受中國銀盛所發行之信用卡及/或預付卡的商戶及/與中國銀盛合作發行聯營信用卡之機構交換資料;
xvi. 編製統計數據資料及持卡人概況;
xvii. 比較持卡人及其他人的資料以作信貸查核,資料核實或提供或核實資料,不論目的是否為採取不利於持卡人的行動;
xviii. 保留持卡人的信貸紀錄(不論客戶與中國銀盛之間有否存在任何關係)以作現在和未來之參考;
xix. 協助防止、偵查及調查罪行;及
xx.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b. 持卡人同意中國銀盛可根據條款(24)(a)所列明之目的提供資料予下列各方(不論其位於香港境內或以外):
i. 任何提供行政、電訊、電腦、支付、證券結算、資料處理、欠款追討、保險、與中國銀盛業務運作有關的專業或其他服務之中介人、承包商或第三者服務供應商;
ii. 任何中國銀盛之附屬公司、控股公司、聯營公司或關聯公司(「中國銀盛集團公司」);
iii. 任何對中國銀盛有保密責任的人士,包括來自對有關資料需保密的中國銀盛集團公司成員;
iv. 任何和持卡人已作或建議作交易的金融機構、簽賬卡或信用卡發行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及投資公司;
v. 任何中國銀盛的確實或建議承讓人或參與或附屬參與中國銀盛應收賬款權益的參與人或承讓人;
vi.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如有拖欠債務,則交予債務追收公司;
vii. 任何提供或建議提供擔保或第三者抵押以擔保或保證持卡人之責任的人士;
viii. 任何中國銀盛及任何中國銀盛集團公司對其有責任之人士或因法律約束或需行使於中國銀盛或任何中國銀盛集團公司而作出披露,或因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所提供或發出之任何指引或指導之目的而作出披露並期望中國銀盛及任何中國銀盛集團公司遵守,或根據中國銀盛或任何中國銀盛集團公司跟本地或外地之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所訂之合約或承諾而作出披露。而此等機構或位於香港或以外或現在或將來存在;
ix. 第三者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提供者;
x. 第三者獎賞、忠誠、聯營及專享計劃供應者;
xi. 中國銀盛及中國銀盛集團公司的聯營夥伴 (視乎情況而定;該聯營夥伴之名字可出現於申請表);
xii. 中國銀盛及中國銀盛集團公司的相關商戶(視乎情況而定;該相關商戶的名稱會於中國銀盛網站內的相關服務及產品上列明);
xiii. 慈善或非牟利的機構;及
xiv. 根據(24)(a)條款所列出之目的,與中國銀盛有關的外部服務供應者(包括但不局限於郵遞公司、電訊公司、電話銷售及直銷中介人、電話服務中心、禮品換領中心、數據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有關資料有可能被傳送至香港以外的地方。
c. 中國銀盛擬把客戶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中國銀盛為該用途須獲得客戶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 客戶之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等中國銀盛不時持有之數據可供中國銀盛或中國銀盛集團公司用於直接促銷;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
1. 財務、保險、信用卡、預付卡、信貸及有關服務和產品;
2. 獎賞、忠誠、聯營或專享計劃及有關服務及產品;
3. 中國銀盛聯營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視乎情況而定,該聯營夥伴的名稱可載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
4. 提供產品及服務予中國銀盛網上或月結單推廣購物服務之中國銀盛相關商戶,包括但不限於保健及美容產品、電子產品、電腦及配件、家庭電器、家庭用品、食品及飲料、玩具及嬰兒產品、寵物產品、禮品及精品及消費耐用品及提供保健、旅遊及娛樂服務的供應者或零售商(視乎情況而定,該相關商戶的名稱會於中國銀盛網站(www.chinays.hk)內的有關服務及產品上列明);及
5.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中國銀盛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捐贈)募捐;
1. 中國銀盛集團公司;
2. 第三者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者獎賞、忠誠、聯營或專享計劃提供者;
4. 中國銀盛及/或中國銀盛集團公司之聯營夥伴(視乎情況而定,該聯營夥伴的名稱可載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
5. 中國銀盛相關商戶(視乎情況而定,該相關商戶的名稱會於中國銀盛網站內的有關服務及產品上列明);及
6. 慈善或非牟利的機構;
iv. 除由中國銀盛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外,中國銀盛亦擬將以上條款第24(c)(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條款第24(c)(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中國銀盛為此用途須獲得客戶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 中國銀盛可因以上條款第24(c)(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中國銀盛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中國銀盛會於以上條款第24(c)(iv)段所述徵求客戶同意或不反對時如實通知客戶。
如客戶不希望中國銀盛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通知中國銀盛行使其選擇權拒絕促銷。
d. 根據已核准及發出的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下稱「守則」)之條款,任何持卡人有權:
賬項在此合約遭終止或持卡人宣佈破產或死亡後隨即到期繳付。由持卡人在此合約下引起之責任或截至此合約終止日現存之責任,在此合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32. 中國銀盛可隨時在無需知會持卡人或其同意情況下轉移、轉讓、委託或分包其在此合約下的任何或全部權利或責任予任何人。
33. 所有中國銀盛之通知、月結單或書信均可以文字通告、月結單附件、月結單訊息、電子郵件訊息或任何經由中國銀盛決定為合適之形式發出及以預付郵件、傳真機、電話短訊或任何其他電子通訊如電子郵件或以電子郵件通知於中國銀盛網站內有張貼通知之形式發出。所有經由中國銀盛發出之通知、月結單或書信皆以寄發至持卡人之最近期於中國銀盛登記之地址或傳真或聯絡號碼為有效發出;若以預付郵件寄出,在郵件寄出後48小時後持卡人被視為收妥;若以傳真及其他電子形式發出,則以發出的時間視為收妥。
34. 持卡人同意中國銀盛可收錄任何雙方之電話談話而所有此等錄音乃屬中國銀盛財物及於此合約及信用卡有關之事情上出現之任何爭議,皆可以此錄音對話作為論證。
35. 持卡人同意對中國銀盛在執行此合約之任何條款或附帶條件不因出現鬆懈、忍耐、延緩、縱容、而損害、影響或限制中國銀盛在此合約下之權利及權力。
36. 此合約將約束持卡人之遺產及其承辦人。
37. 如在此合約內有任何條款被視為失效或不可執行,其他條款或規定之效力或執行將不受影響或損害。
38. 除本文另有規定外,所有此合約內有單數含義之字眼亦包括眾數含義,而有眾數含義之字眼亦包括單數含義,及所有男性之字眼亦包括女性。
39. 中國銀盛可隨時向持卡人推介最新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局限於按特定產品,如該特定條款或此合約之條款有任何爭議,應以該等特定條款作準。
40. 因任何機件故障或失靈,而導致延遲、電腦程序錯誤或無法向持卡人提供任何設備或其他設施或服務,中國銀盛概不負責。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持卡人或任何第三者因此而引起與此相關的任何損失,中國銀盛概不負責。在無損上述大部份條款的情況下,若設施或服務通過第三者向持卡人提供,對於此第三者的任何行為或遺漏,中國銀盛概不負責。
41. 此合約將引用香港法律之管轄程序及持卡人將受香港法院管轄。
42. 上列譯文如與英文原文有歧異,概以英文原文為準。